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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 作者: 我叫王大锤o
  • 来源: 数月亮
  • 2020-10-02
工作三年未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这三年就要补偿你三年的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三年视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超过1年,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建议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赔偿这个问题目前各个地方判法不一争议较大。我不知道到底是不是有人故意曲解法律,有意偏袒,其实法律规定得清楚明白,也很容易理解,但是有些人就是故意选择无视。我们先来看劳动合同法82条第一 款,这是针对一年之内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从工作满一个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满一年还未签的,那就是11个月。这个无需争论,很好理解。
争论的问题出现在超过一年不签的情形,到底还要不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另外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超过一年还不签的,法律同样也规定得清楚明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满一年当日起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82条第二款:违反本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很明显满一年之后要支付前11个月双倍工资,并立即补签书面无固定劳动合同,不补签的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很明显法律分别已经针对一年,和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都做了详细规定。那就是一年之内的最多11个月,一年以上的,支付前面11个月,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补签的继续支付双倍工资直至补签之日止。
也就是说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连续几年不签劳动合同的除第一个月之外都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再来看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这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日就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了,怎么认定呢?为什么法律不直接规定从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呢?显然权益被侵害日不一定等于知道权益被侵害日,知道权益被侵害日只会迟于而不会早于权益被侵害日,因为人没有预知能力没人能提前知道权益被侵害,但劳动者要举证具体的知道权益被侵害日那几乎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实际上也就只能只能把权益被侵害日当做知道权益被侵害日计算时效了。
也就是当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就当做你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日开始计算时效了,这么以来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尽管双倍工资从法律上规定是应该一直支付的,但由于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就始终只能主张最后一年的了,属于未按法律规定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于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7条,的双倍工资了。
至于有的人说,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负有补签责任,不用再支付双倍工资了。这样说的人不知道是别有用心故意曲解法律本意,还是真正的不理解法律规定。首先视为不等同于事实,视为的目的是对双方劳动关系定性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仍必须补签,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得清楚明白。那么不补签的怎么处罚?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违反本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呢?我们可以看到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同样包含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内,属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当然适用了。
那些主张超过一年,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的,于理于法都不合,首先会导致违法时间越长,越严重的反而得不到处罚的法律后果,按照他们的说法,只要第一年没签的以后都不用签了,那实施条例第7条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补不补反正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谁还愿意按规定补签呢?一年不签的要赔双倍,多年不签的反倒不用赔了?
把权益被侵害日当作当事人知道权益被侵害日计算仲裁时效,已经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偏向用人单位了,其所付出的违法成本并未因其违法时间延长,程度加重而付出更多代价,而是将其差不多等同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一样的情形处罚。如果主张超过一年不用再支付双倍工资,那不仅是曲解法律本意,更是纵容违法,对守法和违法程度较轻的企业也不公平,长此以往,谁还愿意遵纪守法,那不是傻子吗?
实施条例7条 :自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意思是自满一年的当日法律强制认定双方已经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应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即为不按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第2款支付双倍工资。此时补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失效,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依照82条第2款要求双倍工资。因为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已被法律强行默认为无固定期限,所以只需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无需特指无固定期限,无论所签是否为无固定期限都已被视为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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