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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判处拘役被指难执行

  • 作者: 我本善良8584314
  • 来源: 数月亮
  • 2019-05-30

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草案中这样规定:“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此规定作为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增加的一条。

“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专门设置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草案增加对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值得肯定。”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中,许多委员这样评价。

任茂东委员认为,新增规定是针对醉酒驾驶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但尚未肇事的行为而设立的,但是还应进一步斟酌,按照本条规定,醉酒和追逐竞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撞死了人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才算是恶劣?这显然违背了保护民生的立法本意,“如果这样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就只能寄希望于司法解释来说明什么是情节恶劣,这就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不太合适。”

任茂东建议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的弊端。乔传秀委员对此表示赞同,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危害巨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恶劣,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规定遭到了相当多的委员质疑,任茂东委员提出,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建议只要是醉酒驾驶,就应当处以重刑,至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酒类等其他物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罚金,不管有没有肇事,只要是醉酒驾驶就要处以刑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认为,这样的规定处罚得太轻,她建议增加一些规定:造成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更有利于威慑醉酒驾驶。

信春鹰委员认为,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各种判例,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缓的,也有处以较重徒刑的,草案规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否要否定以往的司法判例?不规定徒刑,这种刑罚方式比较少见,对于这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罚要慎重研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刑法学者周光权认为,新增的规定只是将拘役作

为该罪名的主刑,这和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的主刑都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相符,不太合适,可以考虑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08年发生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驶案件,终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缓,现在规定醉酒驾车只是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被告人反而轻判了,有悖立法初衷。

白景富委员提出,这样的处罚太轻了,醉酒后在大街上飙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只判处拘役。

另外,这条规定不够完善,如果醉酒驾车、飙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作为交通肇事罪新增的条款,必须要规定醉驾飙车肇事后如何从严处理的问题。目前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因此,这个条款还应该规定,如果是醉酒后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应该更严厉,这条规定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施醉酒驾车、飙车的行为如何处罚;二是发生交通肇事后,如何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区别www.lvshimen.com。

被判处拘役刑该在哪里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刑该在哪里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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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5

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www.67law.com)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你哥故意伤害他人,没有造成重伤的,法院仅判处他拘役6个月的处罚并不重。但不管处罚轻重,你哥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且按规定是上诉不加重刑罚。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据此,如果你哥在县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当有急事需要回家时,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请,办好相关手续即可。

被判处拘役刑该在哪里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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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拘役刑该在哪里执行刑罚 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你哥故意伤害他人,没有造成重伤的,法院仅判处他拘役6个月的处罚并不重。但不管处罚轻重,你哥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你哥故意伤害他人,没有造成重伤的,法院仅判处他拘役6个月的处罚并不重。但不管处罚轻重,你哥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且按规定是上诉不加重刑罚。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据此,如果你哥在县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当有急事需要回家时,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请,办好相关手续即可。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拘役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拘役的有关规定

拘役的特征

拘役的内容

(来源:找法网南山区律师)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徐卫东盗窃案

发布时间:2006-09-14 08:20:15

裁判要旨

被宣告拘役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可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

案 情

被告人徐卫东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间,徐卫东利用其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二厂织造车间安装织造机的便利条件,先后11次进入织造车间的配备仓库,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432元的VFC409A-7W电动机14台、VFC303A-7W电动机11台等物。徐卫东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 判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徐卫东判决: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徐卫东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徐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问题,应当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遂于2005年11月9日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该问题予以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于2006年8月16日以法研[2006]145号文答复如下:“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并罚问题,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个案处理,就本案而言,即可以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徐卫东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系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亦存在不同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主张:(1)分别执行说,(2)折算说,(3)吸收说。

分别执行说,即主张分别执行不同的全部刑罚,即将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拘役。分别执行说的主要理由和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

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8年3月24日电话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的请示认为,“应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分别执行不同的全部刑罚,体现了对数罪的分别评价,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数罪并罚的法律精神是将数罪定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如将数罪定罪量刑后,分别执行所判的刑罚,其实质就不属于数罪并罚,亦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对同一犯罪人不能同时决定执行两种主刑”的一般刑罚原理,而且对同一犯罪人执行较重刑罚后再执行较轻刑罚,就适用刑罚的目的来说,既无必要,也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同时在具体执行上存在诸多不便,如因教育改造较好对罪犯予以减刑时是减去有期徒刑还是减去拘役或两者一起减去,无法统一认识;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有期徒刑罪犯如予以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再将其收监执行拘役显属多余;羁押场所的转换和先行羁押日期的折抵亦多有不便。

折算说,即主张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根据限制加重原则,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折算的方法是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管制二日折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日,折算说认为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先行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关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折抵换算的规定,先折抵再限制加重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且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的差异只是量的不同,即犯罪人人身自由权利丧失程度的不同和刑期长短、轻重程度的不同,但其性质是基本相同的,都属于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都有一定期限,因而可以相互折抵换算。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是性质、严厉程度及执行方式各不相同的刑罚,就有期徒刑、拘役性质而言,其适用对象、剥夺自由的程度及监管的方法各不相同,执行期间享受的待遇和引发的后果差别很大,采用折算方法其实质是将拘役升格为有期徒刑,混淆了不同刑种的界限,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违背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4月7日《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刑法关于羁押期间可以折抵刑期的规定,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对判决前被先行限制或剥夺自由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并非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如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相互折算,可能出现将较轻的刑罚折算成较重刑罚之情形。

吸收说,即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刑法规定只对数罪中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实际上无法实行并罚的情况下才适用吸收原则,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有条件并罚时亦采用吸收原则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虽然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采用吸收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符合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刑法规定拘役的最高期限为六个月,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一年,因此以较重的有期自由刑吸收较轻的有期自由刑,并不至于放纵犯罪,同时操作上比较便捷。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实际上支持了吸收说。就本案而言,对徐卫东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案号为[2005]沪二中刑终字第488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李 欢 张华松

公安部关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2001-01-31

【生效日期】:2001-01-3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31日发布)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加拿大籍罪犯罪典华在拘役期间回家问题的请示》(京公法字[200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至两天”。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准许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回家,应当根据其在服刑期间表现以及准许其回家是否会影响剩余刑期的继续执行等情况综合考虑,由负责执行的拘役所、看守所提出建议,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由地方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并由决定机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对于准许回家的,应当发给国家证明,告知其应当按时返回监管场所和不按时返回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准许回家的决定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决定机关辖区内有固定住处的,可允许其回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可在决定机关为其指定的居所每月与其家人团聚一天至两天。拘役所、看守所根据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服刑及回家期间表现,认为不宜继续准许其回家的,应当提出建议,报原决定机关决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回家期间逃跑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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