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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保证合同无效

  • 作者: 追夢男孩
  • 来源: 数月亮
  • 2019-05-30

范文一:哪些情况下保证合同无效

我们在实践当中,经常发生保证无效的情形,但是又不知道怎么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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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1 X??M. H: ^) l9 I? ? 保证合同的无效指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无效有以下两大情形:; X( X- i. G* k, H)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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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O" J* k8 W' h; E, | - 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银行论坛|保险论坛|证券论坛|投融资理财论坛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博瑞金融论坛& \: d1 z??_-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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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而全部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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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www.brjr.com.cn& [: F9 j$ O' r$ `: t

3 i' Q& q6 K5 J7 n9 E/ k - 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银行论坛|保险论坛|证券论坛|投融资理财论坛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骗保、诈保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 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银行论坛|保险论坛|证券论坛|投融资理财论坛4 C. V$ k2 v# 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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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 ~& N+ ], y& L% S0 X' g+ [

中国城市金融圈人脉社区-打造中国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动影响力的金融行业城市社区) f0 x9 [8 L* s% `$ L

(4)在对外保证中,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经过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

范文二:简述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简述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电大合同法简答题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职。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无偿合同利益出让者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成为 纯获利的一

方。

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要求不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要求主观具有恶意时,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

4、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有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法律通常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尽可能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致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持久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要点)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9(简述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消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发生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消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实质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1、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依该标准来确定。

(3)在强制缔约中,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

12、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1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1)合同无效和撤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起合同约定的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1)附条件的要件:

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要件:

A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B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C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事实具备的条件。

附条件的要件:

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17(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8(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4)因显失公平而而订立合同。

19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2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的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与债务人的债务。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金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内和对外法律效力。

(一)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付有告知的义务。

(3)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二)外部效力: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23、(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4(试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

行使条件:

(1)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拒绝履行。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3)履行延迟。又称债务人延迟,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景。

(4)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未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方式:

(1)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5、提存的适用条件。(即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其他债权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简要论述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

(,)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7、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

(4)损害事实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8(简要论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内容。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9.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转移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合同的效力

(一)对出卖人的效力:

(1)交付标的物

(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

4)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5)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责任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对买受人的效力:

(1)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4)通知责任

30、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多为标准合同;

(4)受计划控制。

31(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32、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的限制有哪些,

(1)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必须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3、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于人与赠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3(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34、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

(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篇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2011年3月28日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有哪些情况、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无效合同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违法性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使此种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

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可能再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虽然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欠缺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 1、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篇三: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简答题

,.简述英国法的特点。

答:(1)这种二元性的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2)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3)英国没有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一点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这也可以说是英国法的一个特点。(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其理由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5)成文法还是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这是英国法的又一个特点。

,.按照英国法的判例,哪些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答:按照英国的判例,下列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计算价格时发生错误; (2)一方在判断上发生差错。例如,某人认为某物能值一万英镑,但实际上只值五千镑;(3)一方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例如,建筑商甲同意为乙建造厂房,合同约定于7月1日竣工,实际上建至9月1日才完工;(4)在凭说明(description)

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的理解发生错误。

,.什么是对价,一项“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般而言,这样的对价须符合如下条件:(答正确5条即可给满分。)

(1)对价须发生于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2)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

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答: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5.简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答:仲裁与诉讼因各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

(4)审理结果不同: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法院做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做出判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

理。

6.简述各国普遍承认的使一项要约失效的理由。

答:各国普遍承认以下是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7.什么是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须是对要约的回复。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

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或称附条件的要约。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8.依照法国法,解释合同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答:依照法国法,解释合同的一般规则包括:

(1)适合于合同的目的。(2)作整体上的理解。(3)作有效推定。(4)有利于债务人。(5)遵循商业习惯。

9.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交货的地点的规定。

答:《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33条对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与地点作了如下几项规定: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的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在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10.简述涉外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仲裁意愿: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3)仲裁地点:它密切地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

(4)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协议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

(5)仲裁规则: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6)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做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法院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

11.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错误的后果的规定。

答:关于错误的后果,《通则》第3.5条规定:

“(1)一方可以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时错误如此地重大,以至一个处于

与错误方同等地位的合理人本想基于有重大不同的条件订立该合同,或者,如果知道情况的真相本不会订立该合同,同时, (a)另一方有同样的错误,或导致了该错误,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错误,并 且,让错误方陷于错误的状态有违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或者(b)另一方在合同被撤销时尚未基于对合同的依赖而行事。

(2)然而,在以下情况下,一方不能撤销合同:(a 该方的错误因重大过失所致;或者,(b)该错误涉及到这样的事项:有关该事项,发生错误的风险已由错误方承担,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应当让错误方承担。”

12.简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适合商销的品质的规定。

答:适销性应满足下列六项要求

第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查;第二,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定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第三,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 第四,除合同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第五,在合同有要求时,应把货物适当地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第六,货物须与容器或标签上所许诺或确认的事实相一致。

13.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地点的规定。

答:公约第38条第2款对检验的地点做出了规定。其中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

地后进行。这一规定反映丁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公约第38条第3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但在援用这一规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货物需在中途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在改运或再发运以前,买方投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之所以在改运或再发运时没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主要是由于货物的性质或包装等原因所致。?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14.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的规定。

答:(1)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检验货物的时间在外贸业务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2)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而只是要求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何谓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来确定。例如,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需要复杂的测试手段进行检验的商品,其实际所需的检验时间应长于一般农副产品所需的时间。

(3)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种类繁多,商品千差万别,其所需要的检验时间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检验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如规定“货到后60天(或90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否则,对方可以以检验期限已过为理由拒绝赔偿。

15. 简述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法律文件,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审理和裁决本身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作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2)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凡当事人就有关争议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只能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法院不得强制管辖,即使当事人一方不遵守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是一种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4)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都会规定双方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

承诺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交裁决书外,通常还必须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在英国,当事人以合同受挫为由主张免除合同义务,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简述这些条件。

答:在英国,当事人以合同受挫为由主张免除合同义务,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主要又有:

(1)承担风险的后果。当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承担了发生特定情况的风险时,该方不能再主张该情况的发生使合同受挫。

(2)合同受挫由当事人自己导致的后果。

(3)合同部分受挫的后果。部分受挫指合同订立之后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特定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使合同的履行变得暂时不可能,而合同在整体上并未受挫。从原则上说,部分受挫只能使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得到部分的免除,而不能使整个合同丧失效力。

(4)合同的履行依然成为可能的后果。

(5)合同就障碍的发生做出了规定的后果。在英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一个明示的条款,规定当特定的事件发生时,双方或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免除。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入一个不可抗力条款,并规定特定事件的发生构成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是有效的。

范文三:哪些情况下工程合同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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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工程合同会无效

签订的工程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工程纠纷时,合同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有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那么为什么有的合同会成为无效的合同呢? 本文就将为什么有的工程合同会无效做如下说明,希望能够让您了解,哪些情况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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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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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 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二) 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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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 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 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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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 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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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知道为什么无效,才可能对症下药。不会因为无效的合同而推迟工程的进度,对双方造成影响。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然而很多时候由于人们缺乏法律常识,导致合同内容的订立、签订程序出现纰漏最终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合同一旦无效将给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赢了网建议您,合同事务还是找专业律师处理更为妥当。

来源:(哪些情况下工程合同会无效http://s.yingle.com/ht/14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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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哪些情况下工程合同会无效

哪些情况下工程合同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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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工程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工程纠纷时,合同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有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那么为什么有的合同会成为无效的合同呢?本文就将为什么有的工程合同会无效做如下说明,希望能够让您了解,哪些情况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

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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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二)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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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知道为什么无效,才可能对症下药。不会因为无效的合同而推迟工程的进度,对双方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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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哪些情况合同无效

哪些情况合同无效

摘要: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它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那么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

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上述情形中可以归纳总结为:

首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属于无效合同。

此外,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如果合同的某一条款免除了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样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怎么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都什么?如果您存在类似的问题,小编建议咨询最好的专业资深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http://www.lawztc.com/htjf/htxl/wuxiaohetong/2015/0313/16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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