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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恢复原状

  • 作者: 笔描相思一墨点红尘
  • 来源: 数月亮
  • 2021-05-10
您好,应区别情况分析。
?一、双方对返还租赁物的状态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根据该条规定,对租赁物返还状态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约定返还租赁物时,以租赁物装修后的现状返还的,承租人不承担恢复原状义务。若双方约定承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须恢复原状的,则承租人须承担恢复原状义务。
二、出租人未同意装修的,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的,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义务。
三、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应承担恢复原状义务。
承租人装修租赁物,是为了经营需要。若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合理装修的,则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也就无法达到订立租赁合同的商业目的。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仅表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有权进行装修并予以使用租赁物。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的装修不一定符合下一个承租人的需要,出租人继续出租时,需拆除现有装修,这一折除义务不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的,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承担恢复原状义务。
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若由于出租人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承担恢复原状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其目的是为了在租赁期间进行商业经营。但若由于出租人违约,致使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则承租人不承担恢复原状义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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