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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共自行车有收据吗

  • 作者: 传说中的若若
  • 来源: 数月亮
  • 2021-05-14
苏州市区公共自行车租用卡办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办卡流程,统一标准,方便市民和外来人员租用公共自行车,进一步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和管理体系,特制定苏州市区公共自行车租用卡办理细则。
一、办卡对象、适用范围
(一)办卡对象、条件:凡年满16周岁(含)以上, 7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安全骑行自行车的需求者,可到指定地点申请办卡。
(二)适用范围: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
二、办卡类型及条件、计费标准及扣费方式、充值及保证金
(一)办卡类型及条件
1.苏州市民卡(A卡、B卡)。如持有市民卡A卡的,可到市民卡指定服务网点办理加载租用功能;如持有市民卡B卡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到市民卡指定服务网点办理加载租用功能。
2.市区公共自行车服务卡(包括临时卡)
本地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外地户口居民外加居住证,无居住证者按临时卡办理。外籍人士凭本人护照、市区临时住宿登记表(有效期内)及在市区工作单位证明后办理。
以上卡均按照一人一卡的实名制原则办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办卡时均需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计费标准及扣费方式
每卡每次可免费用车 1小时;超过1小时的,按1元/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用将自动从卡内充值额中扣减。
(三)充值及保证金
1.首次办理市区公共自行车服务卡(包括临时卡),或首次在市民卡加载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时,卡内需充值最低50元,保证金100元。
2.当卡内充值余额低于1元时,租用功能将自动关闭,持卡人可到指定服务网点办理充值后(充值余额最低额度为50元),即恢复租用功能。?
3.持卡人可在市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网站、市民卡服务中心、办卡点、站点控制器查询卡内余额;在市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网站、市民卡服务中心、办卡点充值续费。
三、卡的更换、挂失、退还
(一)换卡
1.加载公共自行车功能的市民卡
加载公共自行车功能的市民卡租用功能无法使用的,在无租用行为时,到市民卡指定服务网点进行换卡后加载租用功能;有租用行为时,先还车后换卡,并加载租用功能,原卡内余额和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新卡。
2.公共自行车服务卡
单独功能的公共自行车服务卡租用功能无法使用的,在无租用行为时,到指定服务点免费更换;有租用行为时,先还车后换卡,原卡内余额和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新卡。
(二)挂失补办
1.加载公共自行车功能的市民卡
遗失后立即致电市民卡客服热线和公共自行车运营公司客服,核对办卡人信息,确认车辆归还后,即对卡进行挂失。原租用人到市民卡指定服务网点补办加载公共自行车功能的市民卡或者办理公共自行车服务卡,原卡上的信息及公共自行车诚信保证金、余额自动转入新卡。
2.公共自行车服务卡
遗失后立即致电公共自行车运营公司客服,核对办卡人信息后,即对卡进行挂失。原租用人到指定服务点补办公共自行车服务卡,原卡上的信息及公共自行车诚信保证金、余额自动转入新卡。
3.解除挂失
为避免用户损失,如果用户在挂失期间找回本卡,需用户持卡及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市民卡指定服务点或公共自行车运营公司指定服务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三)退卡
1.加载公共自行车功能的市民卡
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办卡时办理的收据,经核对信息后可消除加载公共自行车功能,并退还卡内余额、保证金。
2.公共自行车服务卡
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服务卡、办卡时办理的收据,经核对信息后收回租用卡,退还卡内余额、保证金。
3.年满70周岁以上(不含)的持卡人,其租用卡租用功能将自动关闭,并按照退卡程序办理退卡,持卡人可凭办卡时出具的有效证件,至市民卡指定服务点或公共自行车运营公司指定服务点办理退还卡内余额、保证金。
4.办卡满24小时以上方可退卡(临时卡除外)。
四、车辆遗失赔偿
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车辆遗失,持卡人应到指定服务点赔偿(300元/辆)。卡内余额和保证金将暂时冻结,租车功能暂时关闭。如持卡人在180天内未予赔偿的,赔偿款将自动从卡内余额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作销卡处理,同时记录持卡人的违规行。该使用者若需再办卡须将赔偿款付清后方可办理。
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连续24小时未还车的,其租用功能将自动关闭,卡内余额和保证金将暂时冻结,待持卡人归还车辆并支付完毕费用后再行恢复。
五、相关说明
已办理市民卡加载租用功能的和各类公共自行车服务卡的,如有换卡、遗失、补办及充值的,按本细则进行办理。
市民卡服务网点地址及相关服务卡办理点以相关网站公布为准。
市民卡客服热线962026(吴江区9688998),公共自行车客服热线66059930(吴江区63988331)。
各区监管部门电话分别为姑苏区68260775、吴中区65255266、相城区65781151、工业园区62995016、高新区68096538、吴江区63988331。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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