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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5条

  • 作者: 万人齐跪爹爹万岁
  • 来源: 数月亮
  • 2020-10-02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点是:(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反的劳动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6、39、6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31、39条



  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对你不起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 22 23条的情形 约定的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试工期由于时间很短,不起作用
但保密协议,作为职业准则,是应该遵守的



  你好,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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